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01:35    次浏览
答:您好!根据《福建省地税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》(闽地税〔2016〕103号)第一条规定:对下列纳税人下列税费从2016年7月份(税款所属期,下同)起,实行按季申报:(一)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以及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(预征)、企业所得税、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、工会经费及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等税费;(二)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;(三)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户应申报的相关税费(不含社会保险费);(四)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、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。来源:福州地税